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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零售“记分制”办法呼之欲出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10/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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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餐饮行业也和开车上路一样,如果有违法违规情况将被记分,一年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要进学习班“回炉”。记者了解到,这一措施将进一步被推广到药品零售领域。日前,《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完毕。记者了解到,食药监部门正汇总相关的意见和观点,完善该暂行办法。

伪造处方记6分

根据该《办法》,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累计记分,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质量管理信息通报、分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还将全市通报。

该《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每项按不同程度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不良经营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不良经营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具体来看,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

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

营业场所未张贴服务公约或未设置不合格药品回收箱;营业场所有违法违规宣传品或宣传资料;资质或营业人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等行为被记1分。

若不良经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根据行政处罚的结果,仅实施警告处罚的记3分;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处罚的,记3分;实施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低于3万元的,记6分;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的,记12分;实施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记12分。

记满12分将被约谈

一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其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约谈对象将扩至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监管部门可将约谈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区内通报,并增加检查频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视情约谈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典型案例进行全市通报。

记分的累计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为周期,本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或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被收回或撤销,经整改后复查合格或者重新认证合格再度取得GSP证书的;本年度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予以消除。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情况还将被记入药品行政检查系统,并纳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列为《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中信用等级评定的因素,加大检查频次;情节严重的,可作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市食药监局设立查询途径,供药品零售企业查询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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