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建议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
6天之后,即9月1日,蚌埠市卫计委通过安徽当地的一份都市报《市场星报》对此回应,蚌埠市卫计委主任刘雪洁称,目前,卫计委方面正在准备回复材料,“国家发改委来函内容是比较片面的论断,未对蚌埠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论断。”
看到这样的回应,部分行业人士惊呼:原来有“小国务院”之称的发改委在这个事情上,说了不算的呀?!原本以为发改委替市场派发声之后,各地的带量采购将出现转折点,现在看来,事情又将往何处发展呢?
脸谱君近日与业内人士讨论了两个问题:其一,发改委在这件事情上能有多大的话语权;其二,“蚌埠药采模式”的后续效应能有多大?梳理其中观点,供诸君参考。
“隔空”喊话的背后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通过官网发函向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即流传甚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以下简称“《发函》”),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整改情况于2015年8月31日致函国家发改委。
市场星报将这一举措称为“隔空喊话”,与此前一些行业媒体解读的“勒令整改”、“责令纠正”等等显然区别明显。
这里,插播两句历史,说明一下蚌埠药采模式与发改委有何相关: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1952年成立,一直承接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国务院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职能基本上都体现在发改委。其职能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和别的部委有交叉,一定程度上节制各个部门。
故而,此次发函是以接到群众举报,违反《反垄断法》的名义发出。这也是发改委自在医药市场上逐步”放权“之后非常罕见的发声。然而,更意料之外的是蚌埠卫计委的回应:“国家发改委来函内容是比较片面的论断,未对蚌埠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论断。”
8月31日,即发改委要求安徽省将整改情况致函发改委的当天,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发布了《合肥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药品带量打包采购竞价公告》。其主体内容简单来说:明确让利幅度要求,未达让利要求的以废标论处,与蚌埠如出一辙;未再区分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
这也是《发函》的两个主要方面:2015年4~5月,蚌埠市卫计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发布的相关公告,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控制药品虚高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
蚌埠药采模式为什么这么大的效应?
4月10日,蚌埠市卫生局官网上发布《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明确提出申报企业在询价采购过程让利幅度和金额不得低于25%,低于25%让利的产品均不被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为4月21日9时。
4月19日蚌埠卫生局官网上赫然出现了《致蚌埠市单品种带量采购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一封信》。这封信规定所有列入单品种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其降幅未达25%的,其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4月23日,《安徽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公告》出台:山东丹红、江苏奥赛康、广州白云山、北京四环医药、天津红日药业、GSK、哈尔滨松鹤、大理药业这8家企业的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进入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这一采购规则中,投标主体是“市内”还是“市外”待遇截然不同。比如,市外投标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本市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二者在规模上相差50倍。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上,市外成交企业每家2500万元,市内成交企业每家500万元。
对于以”医改创新“著称的安徽省来说,蚌埠药采模式的设计目标就是触动医药原有的流通模式,从而大幅降低”虚高“的药价,只要目标是正确的,至于程序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公平,都是相对而言的;那些所有的反对声音都是因为改革触动了既得利益群体,故而遭受的强烈抵触。
然而这样的论调,包括发改委在内的多方人士均不同意。蚌埠只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对于许多国内药企或者跨国药企来说,放弃或者不放弃,只是市场版图里一个比例很小的百分比;但是这一药采模式真正的威胁是在于:一个地方行政权力粗暴干预市场,程序设计不合理,过程备受诟病的带量采购模式,会带来大范围的负面示范效应——原来这样也是可以的!那么维系市场正常运转的那只”市场“之手就会被可见的”行政“之手全面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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