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1年5月,因网上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重庆警方刑拘8人;2011年9月,上海市集中起诉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网上销售伪劣保健食品“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位列其中……近年来,网络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因缺乏规范日益引发关注。本报记者日前从中国保健协会获悉,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委托,该协会正在开展保健食品网上销售有关监管措施的研究工作。
浙江宁海倪先生的母亲最近“迷”上了电视里介绍的阿胶固元膏,习惯于网购的倪先生通过某网络销售平台搜索,当即发现了5000多个卖家的产品信息。然而选择之多却令倪先生有些茫然:网上的产品价格从四五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质量能有保障吗?倪先生的茫然折射出当前我国保健食品网络销售高速增长但又缺乏规范指引的现状。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到底有多火暴?记者在著名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上搜索保健食品,列出的产品有25000多个,而以保健食品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获得的保健食品销售信息更是数不胜数。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产业和健康产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无疑已经成为保健食品重要的销售渠道和手段。
知名策划人路胜贞曾撰文指出,由于直销、会销、店铺销售等传统销售方式的成功率日薄西山,我国多数保健食品企业在2008年初组织了数万名销售大军,悄悄在互联网上安营扎寨,并迅速蔓延,到2008年10月已经是铺天盖地,几乎涉及了我国的3000多家医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虽然目前并无确切数据显示保健食品网上销售的具体规模,但从国内最成功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淘宝网的销售数据可窥见一斑——截至2011年11月,淘宝商城B2C业务销售额约合人民币12亿元;淘宝集市 C2C 业务销售额约合人民币33亿元。
中国保健协会“保健食品网上销售监管措施研究”项目负责人胡嘉骏指出,除了以淘宝网、拍拍网为代表的网上综合商城外,保健食品的网络销售方式还包括垂直商店、直销网站、直营药店、综合模式、其他模式数种,可以预测的销售规模十分惊人。
高速增长隐忧重重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诱人蛋糕越做越大,不规范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显现,各种虚假保健食品、夸大宣传的产品以及违规添加药品的食品充斥互联网市场,消费者的财产与健康安全悄然成为不法商家“美丽诱饵”下的牺牲品。其中,丰乳、减肥、壮阳产品尤为突出。
胡嘉骏指出,目前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存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缺少专业人员协助审核企业资质与产品质量监察,宣传广告夸大、虚假,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等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保健产业的健康运行。
有业内人士指出,网络购物平台基于虚拟网络世界产生,在这样的平台上产生的网购、评价、投诉一切显得那么“虚无缥缈”,却又切实影响着现实的消费生活。要如何处理、如何维权,对网购行业参与者来说,至今仍是等待解决的难题。
“在淘宝网开店并不需要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所以当发现某些商家销售山寨保健食品时,作为非执法机构的淘宝网也只能关闭店铺了事。监管部门则很难介入,根本无迹可寻。”胡嘉骏认为,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于保健食品的网络销售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目前我国虽已经有《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但基本不能对网络销售保健食品产生较大的影响。
科学监管势在必行
“出台保健食品网络销售监管措施的目的不是要消灭这种销售形式,而是要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因此,相关措施的制定要科学适度,考验监管者的智慧。”业内人士表示,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但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属于食品经营者,应该纳入监管范围。
“保健食品的网络销售最乱的并不是我们这些专门的电商,而是某些搜索网站,那些通过搜索弹出的保健食品销售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了,国家要规范这个行业我们欢迎,一定要严历打击这些害群之马,否则合法企业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上海乐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焦章祺副总经理说。
胡嘉骏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针对“发布虚假保健食品信息、邮寄假劣保健食品网站”提高监督力度;对于网站ICP备案地址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及时将监测的结果向网站ICP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局移送;把监督工作与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要对消费者正确选择保健食品的知识加大宣传力度,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网站上开设《网上保健食品购物指引》等栏目,普及网上购买保健食品的知识。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建议从事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准入条件;未取得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的保健食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销售保健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保健食品的,应据规定给予处罚,撤销其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监管可借鉴适用的法规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
3.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429号
4.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卫办发[2009]85号
5.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
6.《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办[2000]258号
7.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8.《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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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已获通过 | 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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